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危险废物鉴定鉴别初步概括
事业部----卿工----18933946343
一.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
1、《环境保护法》,2014.4.24修订,2015.1.1实施;
2、《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修订,2005.4.1施行;
3、《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
4、《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1年09月16日;
5、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12.17;
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年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实施;
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10、《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
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1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1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1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
16、《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
二、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定义为: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中国科学院危险废物鉴定中心*要求,需要对油基岩屑废渣(被鉴别物),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危险废物,说明判定依据,并以报告形式说明判定结果。
三、检测项目确定依据总则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中规定: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 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1、易燃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鉴别项目:固体/液体/气体易燃性鉴别。
2、反应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反应性鉴别。鉴别项目:氧化性鉴别、爆炸性鉴别、遇水反应性鉴别、过氧化性鉴别。
3、腐蚀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腐蚀性鉴别。鉴别项目:PH值鉴定。
4、急性毒性鉴别
5、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鉴别GB 5085.2-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急性毒性鉴别,鉴别项目:急性经口毒性鉴别、急性经皮毒性鉴别、急性吸入毒性鉴别。
5、浸出毒性鉴别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初筛GB 5085.3-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浸出性鉴别,鉴别项目:无机元素及化合物鉴别、非挥发性物鉴别、挥发性物鉴别等
6、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7、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是指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鉴别项目:物毒性含量鉴别、无机物毒性含量鉴别。
四、采样要求
1、采样方案
被鉴别物油基岩屑废渣的样品的采集方法、采集部位、样份数,具体可参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本方案初步确定如下。
2、油基岩屑废渣采样方案
1、采样对象:中国科学院危险废物鉴定中心*的油基岩屑废渣
2、采样地点:贵公司(中国科学院危险废物鉴定中心*)指定
3、份样数:80个
①样品采集数量介绍
根据中国科学院危险废物鉴定中心*提供的资料,建议中国科学院危险废物鉴定中心*以一周为一个生产周期产生700吨油基岩屑废渣,依据HJ/T298-2007 中规定(见表1),确定中国科学院危险废物鉴定中心*生产油基岩屑废渣采集数量为80个。
表1 固体废物采集份样数
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 |
份样数 |
固体废物量以q 表示(吨) |
份样数 |
q≤5 |
5 |
90<q≤150 |
32 |
5<q≤25 |
8 |
150<q≤500 |
50 |
25<q≤50 |
13 |
500<q≤1000 |
80 |
4、采集时间间隔要求:双方进行具体方案再进行制定。
5、份样量:要求满足分析操作的要求,并依据固体废物的原始颗粒粒径确定份样量,本方案建议以2000g作为份样量。
6、采样方法:
①采样工具:可采用土壤采样器(非金属材质)进行。
②采样人员:由有资质单位选派采样人员。
③采样记录:采样时记录固体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性状、包装、贮存、处置、环境、编号、份样量、份样数、采样点、采样法、采样日期、采样人等。并记录填写采样报告。
五、检测结果判断
对油基岩屑废渣样品进行检测后,如果检测结果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中相应的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表2中的超标份样数下限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具体到本项目,即:
表2 项目油基岩屑废渣分析结果判断方案
序号 |
项目 |
取样份样数 |
超标份样数 |
属性判定 |
1 |
油基岩屑废渣 |
80 |
≥15 |
具有危险特性 |
≤14 |
不具有危险特性 |
广东省内危险废物鉴定包括:
广东危险废物鉴定、广州危险废物鉴定、东莞危险废物鉴定、深圳危险废物鉴定、佛山危险废物鉴定、中山危险废物鉴定、清远危险废物鉴定、江门危险废物鉴定、阳江危险废物鉴定、揭阳危险废物鉴定、汕头危险废物鉴定、汕尾危险废物鉴定、潮州危险废物鉴定、云浮危险废物鉴定、湛江危险废物鉴定、茂名危险废物鉴定、韶关危险废物鉴定、珠海危险废物鉴定、梅州危险废物鉴定、佛山顺德危险废物鉴定、河源危险废物鉴定
广东省外危险废物鉴定包括: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福建省危险废物鉴定、海南省危险废物鉴定、云南省危险废物鉴定、广西省危险废物鉴定、贵州省危险废物鉴定、新疆省危险废物鉴定、四川省危险废物鉴定、重庆市危险废物鉴定、西藏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湖北省危险废物鉴定、上海市危险废物鉴定、北京市危险废物鉴定、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定、安徽省危险废物鉴定、江苏省危险废物鉴定、甘肃省危险废物鉴定、宁夏省危险废物鉴定、内蒙古省危险废物鉴定、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鉴定、吉林省危险废物鉴定、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定、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定、陕西省危险废物鉴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南省危险废物鉴定、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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